處理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
版本:2026-07-29
最後更新日期:2026-07-29
《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》:
- 《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》(Cap.651)
- 將於2026年7月31⽇實施
心肺復甦(CPR)法律定義:
- 目的是恢復或維持病人重要器官的血液循環及氧氣供應的程序
例子包括:
- (A) 電擊除顫 - AED
- (B) 人工呼吸/灌氣 - BVM
- (C) 心臟按壓 - CPR
- (D) 藥物 – Drugs
存放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之⽂件袋:
- 有機會同時存放「預設照顧計劃」/「預設醫療指示」
DNACPR Order 種類 (3+2):
- 所有表格只接受 中文 或 英文 版本
三款訂明表:
- 按預設醫療指示(成年人);
- 並非按預設醫療指示(無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); 及
- 並非按預設醫療指⽰(未成年⼈)
二款續頁表:
- 續頁 – 適用於成年人 (1)及(2)
- 續頁 – 適⽤於未成年⼈(3)
DNACPR Order 種類 (3+2) 表格標題:
- 所有表格只接受 中文 或 英文 版本
三款訂明表:
- 按預設醫療指示(成年人);

- 並非按預設醫療指示(無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); 及

- 並非按預設醫療指⽰(未成年⼈)

二款續頁表:
- 續頁 – 適用於成年人 (1)及(2)

- 續頁 – 適⽤於未成年⼈(3)

DNACPR Order 檢查內容:
有效 (Valid)
- 採用訂明表格的正本或核證副本
- 妥為填寫及簽署*
- 效力期仍未過去 (最⻑為⼀年)
- 不知道命令已被撤銷或由某些人以不當手段促致為病人簽發
*主要為手寫,部分內容屬於選填
適用 (Applicable)
- 病人心肺停頓不是由非自然因由或傷害所導致(如遭受交通意外的重傷、自殺等)
>>>> 見到命令 + 命令有效及適用 + 沒有懷疑 = 不須施救!
重點提示:
- 分工合作,檢查表格及病⼈
- 確定命令是否「有效」及「適用」
- 切記按步檢查,堅守「如有懷疑,救人第⼀ 」
- 不須搜尋命令(病人/其家屬有責任出⽰命令)
- 若沒有見到命令,應以拯救⽣命為⼤前提
表格 1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(按預設指示簽發):
表格 2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(並非按預設指示簽發)(無精神能力的成年人):
表格 3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(並非按預設指示簽發)(未成年人):
表格 4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:續頁(為成年人簽發):
表格 5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:續頁(為未成年人簽發):
流程
RSE
到場是否已出示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」
分工合作
- 檢查病人呼吸脈搏
- 查核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」
不作心肺復甦術
將病人移交並與救護人員再次查核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」
(僅適用於FR)
命令有效及適用
不作心肺復甦術,並將病人送往最近醫院並通知醫院留位
開始心肺復甦術
將病人移交並與救護人員再次查核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」
(僅適用於FR)
命令仍無效或不適用
繼續心肺復甦術,並將病人送往最近醫院並通知醫院留位
正常程序
LOC
D
CAB
CAB
正常程序
開始心肺復甦術
在任何時候看到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」
繼續心肺復甦術
將病人送往最近醫院並通知醫院留位
不作心肺復甦術
將病人移交並與救護人員再次查核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」
(僅適用於FR)
命令有效及適用
不作心肺復甦術,並將病人送往最近醫院並通知醫院留位
開始心肺復甦術
將病人移交並與救護人員再次查核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」
(僅適用於FR)
命令仍無效或不適用
繼續心肺復甦術,並將病人送往最近醫院並通知醫院留位
個案1 - 背景:
- 七十多歲伯伯喺屋企食緊湯圓
- 食到⼀半,突然間捻住喉嚨,面色變得好蒼白
- 家人非常驚慌,於是立即報警求救
- 當到達現場,見到伯伯已經沒有反應
- 檢查後沒有呼吸脈搏
- 家人指出伯伯屬末期肺癌病人,並展示⼀份DNACPR Order
你會點處理?
答案:
- 雖然DNACPR Order可能有效
- 但病人很有可能因哽塞而導致心臟停頓,屬於非自然因由
- 因此DNACPR Order並不適用
- 仍然需要進行施救
條例分析:
根據條例第43條,若施救者有理由懷疑心肺停頓狀況是由非自然因由或傷害所導致,施救者無須就對待援者施行心肺復甦術負上法律責任。
個案2 - 背景:
- ⼀位六十歲嘅男⼠有末期胰臟癌
- 到達現場時,已經喺街到不省人事
- 家人聲稱佢獲簽發DNACPR Order
- 但正本同核證副本都冇帶係身
- 檢查後發現病人心跳驟停
你會點處理?
答案:
- 病人家屬未能提供DNACPR Order
- 消防處人員並無責任主動去尋找文件
- 需要進行施救
條例分析:
條例第41條訂明任何人無須搜查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」的當事人或該當事人攜帶的物品,以確定該當事人有否攜帶該命令的確效文本。
個案3 - 背景:
- 八十五歲嘅男⼠,有阿茲海默症
- 到達現場時,發現佢已經心跳驟停
- 見到病人獲醫生簽發的DNACPR Order
- 檢查時發現文件已經過咗效力期
你會點處理?
答案:
- DNACPR Order因過期而無效,
- 需要進行施救
條例分析:
條例第38-2(d)條訂明,當命令的效力期已經完結,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即屬無效
個案4 - 背景:
- ⼀位五十歲嘅男⼠
- 因為末期肺癌而燒炭自殺
- 到達時,佢已經心跳驟停
- 現場當眼處見到有遺書以及DNACPR Order
你會點處理?
答案:
- 雖然DNACPR Order可能有效
- 但病人很有可能因燒炭而導致心臟停頓,屬於非自然因由
- 因此DNACPR Order並不適用
- 仍然需要進行施救 (除非已明顯死亡)
條例分析:
根據條例第43條,若施救者有理由懷疑心肺停頓狀況是由非自然因由或傷害所導致,施救者無須就對待援者施行心肺復甦術負上法律責任。
個案5 - 背景:
- 七十八歲嘅伯伯
- 因腦轉移腫瘤⼀直在家由家人照顧
- 已經獲醫生簽發DNACPR Order (表格二)
- 係屋企被發現心跳驟停
- 現場見到有效的DNACPR Order
- 但病人女兒問消防處人員仲有冇治療能提供
你會點處理?
答案:
- DNACPR Order具有法律約束力,病人的意願必須受到尊重
- 除非該DNACPR Order已被撤銷/無效/不適用,毋須為病人
進行心肺復甦術 - 應安慰家屬及將病人盡快送往醫院
條例分析:
根據條例第37條,凡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屬有效並適用,則關乎對該命令的當事人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權利、責任、義務及法律責任,以及關乎不對該當事人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權利、責任、義務及法律責任,均受到該命令的條款所規限。
明知病人獲簽發有效及適用的DNACPR Order仍然繼續進行為病人進行肺復甦術,則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。
個案6 - 背景:
- 八十八歲男病人,患有晚期慢性阻塞性肺病及充血性心臟衰竭
- 於床上失去意識
- 到場檢查後確認病人無呼吸脈搏
- 病人兒⼦展示⼀份該病人的DNACPR Order(按預設醫療指示簽發:表格⼀)
- Order有效 (正本、採用訂明表格、簽署及日期齊全、且有效期尚六個月)
- 然而,病人的女兒情緒激動地衝上前,哭喊著聲稱:「唔係呀!阿爸上個禮拜同我食飯嗰陣,好清醒咁同我講,佢話佢想繼續生存落去㗎!佢已經反口唔要份DNACPR Order啦!你哋⼀定要救佢!」
- 家屬之間出現嚴重分歧
- 兒⼦堅持應尊重白紙黑字的正式文件,女兒則堅稱父親已有口頭撤銷的意願
你會點處理?
答案:
- 根據病人女兒的陳述,有理由懷疑該DNACPR Order (表格⼀) 可能已被撤銷,
- 因此應立即施救
- 要清晰、詳細地錄現場情況 (例如病人女兒的具體陳述、家屬的分歧、以及
繼續施行CPR的原因) - 相關錄對於事後的法律程序非常重要
條例分析:
施救者基於「有理由懷疑該命令可能已被撤銷」,或現場情況令其「不信納該命令屬有效並適用」,從而決定繼續施行心肺復甦術,則無須就對待援者施行心肺復甦術負上法律責任
緊記!「如有懷疑,救人第一」
個案6 (續) - 背景:
- 事後得悉病人並無撤銷過DNACPR Order
- 病人兒⼦投訴消防處人員沒有依法遵從命令
消防處人員要負上法律責任嗎?
答案:
- 消防處施救者不會負上責任
- 相反,向消防處人員聲稱病人已撤銷命令的第三者(即病人女兒)有機會要
負上刑事責任
條例分析:
條例第50及51條訂明任何人作出某作為會誤導另⼀人,使其遵從/不遵從某份屬第三者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;及有意圖影響第三者的健康或為自己/另⼀人取得任何利益,即屬犯罪。
個案7 - 背景:
- 十四歲男童,患有晚期血癌
- 於床上失去意識
- 到場檢查後確認病人無呼吸脈搏
- 病人父親展示⼀份該病人的DNACPR Order(並非按預設醫療指示簽發:表格三)
- Order有效 (正本、採用訂明表格、簽署及日期齊全、且有效期尚二個月)
- 然而,病人⺟親情緒激動地衝上前,哭喊著聲稱:「阿仔你唔好死呀,媽咪好唔捨得你…你仲要⻑⼤成人,你哋可唔可以救佢,張命令你當無睇過!」
你會點處理?
答案:
- 消防處人員已確認Order有效 (正本、採用訂明表格、簽署及日期齊全、且有效期尚六個月),亦無任何非自然因由
- 應停止施救及盡快送院
- 要清晰、詳細地錄現場情況
條例分析:
根據條例第37條,凡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屬有效並適用,則關乎對該命令的當事人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權利、責任、義務及法律責任,以及關乎不對該當事人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權利、責任、義務及法律責任,均受到該命令的條款所規限(明知病人獲簽發有效及適用的DNACPR Order仍然繼續進行為病人進行肺復甦術,則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)
附加資料:
因該命令(表格三)不是根據病人自行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而簽發,而只基於臨床決定,
命令只可由醫生書面撤銷,不能由病人(小童)自行撤銷,除非小童當日年滿18歲
個案8 - 背景:
- 接報⼀個公園內有人不省人事
- 到達現場後,發現⼀名七十五歲男⼦倒臥在⻑椅上
- 已無反應,經評估後確認病人心跳驟停
- 正準備開始施行心肺復甦術。
- 此時,陪同病人的妻⼦情緒激動地阻止
- 她⼀邊哭泣,⼀邊在她的智能⼿機上翻找
- 妻⼦隨後向施救人員在⼿機上展示⼀張拍攝得頗為清晰的DNACPR Order(表格⼀)相片
- 並急切地表示:「我先生簽咗呢份文件!佢唔想受折磨,唔使同佢做急救啦!份正本我哋收咗喺屋企保險箱,呢張相就係嗰份!」
你會點處理?
答案:
- 命令的電⼦副本不被視為有效
- 應繼續為患者施行心肺復甦術
條例分析:
根據條例第40條,當某人看到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確效文本時,該人即屬知悉該命令。而確效文本即正本或核證副本。因此,電⼦形式出示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」均不被視為有效。
個案9 - 背景:
- ⼀位七十八歲嘅伯伯
- 因末期肝癌⼀直喺屋企由家人照顧
- 但由於怕怕情況轉差,呼吸急促、精神好虛弱,家人報警求助。
- 到達時評估伯伯狀況:呼吸每分吸20下,血含氧量大約92%,脈搏每分60下,微弱而有規律,清醒程度係1、1、4。
- 家人出示有效嘅DNACPR Order出嚟,表示病人唔希望再接受心肺復甦。
你會點處理?
答案:
- 病人仍然有生命表徵,並不列為心臟驟停病人
- 應該繼續施救
- 送院途中密切監察病人
個案9 (續) - 背景:
- 突然,除顫監護儀突然發出警號。經檢查後,確認病人已無呼吸脈搏。
你會點處理?
答案:
- 病人獲醫生簽發DNACPR Order,檢查後有效及適用
- 不應為病人做心肺復甦。
- 但仍然需要繼續每五分檢查維生指數
- 已進行之入侵治療(如IV,OPA,NPA)視乎情況而決定是否移除 (如家人要求/車程等等)
表格 1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(按預設指示簽發):
表格 2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(並非按預設指示簽發)(無精神能力的成年人):
表格 3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(並非按預設指示簽發)(未成年人):
表格 4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:續頁(為成年人簽發):
表格 5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:續頁(為未成年人簽發):